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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出人员未在当地缴税被约谈,四川金普林税务师事务所副总急赴自贡,如何解决?

发布时间:2020-06-09   点击次数:3910

四川金普林税务师事务所的常年咨询顾问客户某科技环境公司,主要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,在四川投资有20多个项目,人员分布较广。5月中旬,该公司发来紧急咨询,主要涉及总部代发工资的个税代扣代缴问题。

据了解,该公司通过下派高管人员的方式到各地自运作项目投资,并具体实施项目运营管理,其人事、劳资、社保等个人关系仍在派出单位,并不转移到下属项目公司。因此,派出人员工薪仍由集团公司在其所在地发放,并扣缴个人所得税,在派出当地上交社保。由于该部分人员实际为项目公司服务,按照收入成本匹配原则,由使用单位承担其工资成本。

自贡税务局在对其评估核查中,发现其集团公司下派的2名高管人员2016-2018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,从而按“劳务所得”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。

收到咨询问题后,四川金普林税务师事务所义不容辞承担了此项业务的协调工作,公司副总刘总和客户企业领导一起奔赴自贡,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协调和处理。


事务所协调意见如下:

1、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结算,是遵循成本真实性原则和匹配原则进行的,是一种对“公”事的结算方式。

2、下派的高管人员平常工薪的计发,来源于集团公司即派出单位,个人所得税的扣付主体应是集团公司,如果项目公司计扣,无论选择何种方式,均为重扣重征。

建议本着遵循现有大型集团用人机制和真实性原则,严格执行“税不重征,不漏交不少交”的税法原则,“老问题用证明,新问题用协议”来解决。


最终,税务机关认可了事务所的协调意见,事情得到圆满结束。四川金普林税务师事务所从执业之初便本着“诚信、合作、创新、共赢”的经营理念,以专业服务客户,用心架起税务征缴桥梁,此次事件虽属个例,也希望为更多企业提供参考、共同探讨学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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