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延期缴纳应具备的条件】
(1)因不可抗力,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,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;
(2)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的。
【报送资料清单】
(1)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;
(2)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;
(3)资产负债表;
(4)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。
【申请时间】
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,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,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
【审批权限和期限】
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,自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对予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,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《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》;不予批准的,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。
【办理程序】
1.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,在征期结束前提出申请,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。
2.领取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》。
3.税款的延期缴纳,必须经过省、自治区,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。
4.经批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,持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》领取《延期纳税通知书》。
5.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,延期内免于加收滞纳金。